CRS是世界經合組織在2014年公布的以自動形式交換財務資料的全新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
作為備受認可的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特區在2016年通過了《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
該《條例》涉及把財務帳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CRS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或稱CRS夥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香港CRS架構下,本港金融機構自2018年開始,每年需辨識及向香港稅務局申報海外稅務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財務帳戶,並提交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包括: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及指明保險公司。
在香港CRS架構下,只有居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或某金融機構位於香港的分支機構(而該機構本身並非居於香港),才屬於「申報財務機構」定義的機構,須履行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責任。
自CRS在香港正式實施後,任何人在香港金融機構新開賬戶,即便香港本地永久居民開香港銀行戶口,也都要填寫《自我證明》表格文件以聲明其稅務居民身份。
01
填寫《自我證明》有多重要?
根據《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不論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香港保險、設立香港公司、架構香港離岸信託等,都必須要提交《自我證明》文件。
香港《稅務條例》第 80(2E)條指出: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即10,000港幣)罰款。
02
填寫時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自我證明》是由賬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的自我證明表格,以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用途。申報財務機構可把收集所得的資料交給稅務局,稅務局會將資料轉交到另一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如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有所改變,應儘快將所有變更通知申報財務機構。
《自我證明表格》示例
除不適用或特別註明外,必須填寫這份表格所有部分。在欄/部標有星號(*)的項目為申報財務機構須向稅務局申報的資料。
第一部分
對於聯名賬戶或多人聯名賬戶在填寫表格的時候,每名個人賬戶持有人都必須分別填寫一份表格。
❶賬戶持有人的姓名:其中姓氏和名字是必填項目。
❷香港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如果是香港稅務居民,須填寫香港身份證號碼;如果是內地居民,須填寫護照號碼。
❸現時住址:其中必須填寫國家和城市。
❹通訊地址:如果通訊地址和現居住地址不同,需要填寫通訊地址。
❺出生年月日:此項為必填項目。
第二部分
這一部分主要填寫居留的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號,或者具有等同功能的識別編號。
《自我證明表格》示例
必須列明賬號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也即是賬號持有人的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在內)及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賬戶持有人的稅務編號。列出所有(不限於5個)居留司法管轄區。
如果該賬戶的持有人是香港稅務居民,稅務編號就是其香港身份證號碼。
《自我證明表格》示例
如果賬戶持有人沒有提供稅務編號,則必須提供合適的理由。例如:
理由A:賬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理由B: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果填寫這一理由,就必須解釋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理由C:賬戶持有人無需提供稅務編號。只有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賬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時,才可以填寫這一理由。
第三部分
這一部分是文件通常採用的聲明和簽署內容。聲明如下:
本人知悉及同意,財務機構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有關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表格所載資料並可儲存做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賬戶持有人及任何須申報賬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賬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本人證明,就與本表格所有相關的賬戶,本人是賬戶持有人/本人獲賬戶持有人授權簽署本表格。
本人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至影響本表格第一部分所述的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或引致本表格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會通知(財務機構名稱),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30日內,向(財務機構的名稱)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
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
《自我證明表格》示例
《自我證明》文件經賬戶持有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後生效,並保存在金融機構。
以上就是在香港開設金融賬戶的《自我證明》填寫必知事項啦,如您想要更全面地了解「香港CRS架構」相關內容,請留言讓小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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