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海

國家人社部:港澳台居民無需兩地「雙重參保」

標簽: 2020-03-20

國家人社部日前公布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台辦發言人


國台辦發言人表示,《辦法》將解決台胞長期關心的「雙重參保」問題,已在台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台胞,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1月25日。《辦法》擬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且適用險種的範圍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港澳台居民無需兩地「雙重參保」。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10月31日向記者表示,《辦法》定案後將及時發布,屆時民眾可在網上查詢。

就業與非就業人員皆納保

《辦法》擬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

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正規就業及靈活就業的人員;

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五項基本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在內地(大陸)居住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在港澳台參保可獲豁免

國台辦發言人10月31日表示,為保障在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台胞的社會保險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辦法》。

《辦法》也提到,已在港澳台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民眾,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避免「雙重參保」。

《辦法》內容也規範離開大陸的社保關係處理、跨省社保轉移、發放社會保障卡等範疇。若經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係,可一次性將其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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