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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港澳台居民无需两地“双重参保”

标签: 2020-03-20

国家人社部日前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台办发言人


国台办发言人表示,《办法》将解决台胞长期关心的“双重参保”问题,已在台湾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台胞,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办法》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且适用险种的范围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港澳台居民无需两地“双重参保”。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10月31日向记者表示,《办法》定案后将及时发布,届时民众可在网上查询。

就业与非就业人员皆纳保

《办法》拟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在港澳台参保可获豁免

国台办发言人10月31日表示,为保障在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台胞的社会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办法》。

《办法》也提到,已在港澳台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的民众,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避免“双重参保”。

《办法》内容也规范离开大陆的社保关系处理、跨省社保转移、发放社会保障卡等范畴。若经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可一次性将其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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